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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乡情赊货二十万 不领情拖欠货物款
发布时间:2013-01-11 11:35:33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然而,有的人得到他助,不但不报恩,而且不领情。2012年12月17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华琴、王全义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胡小萍欠款人民币15.5万元。
原告胡某与二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王金根、王小强(王金根、王华琴系夫妻,王小强系王华琴之弟,王金根系王全义之子),同为江西人,户籍分别在紧邻不同地市,均在东北某地经商并相识相熟,且有较深的交往和信任。 2005年,原告与被告王金根、王华琴、王小强因为同在一个超市,两厅紧邻,分别做服装和眼镜生意,又是老乡,所以相互早就认识,关系比较好。随着交往热络,王金根把自己一直想出国做生意但缺少资金的情况,告诉了原告胡某。随着关系日益密切,王金根提出请求原告赊货给他,以帮助实现自己的愿望,同时,承诺很快还钱。由于原、被告等人经常见面接触,同地做生意多年,加上原告凭着自己平时对其的了解和判断,觉得他们算是本分人,不会欺骗自己。经慎重考虑,原告答应帮他们一把,既显示出老乡互助的诚意,也考虑万一遇到困难时,有个朋友相助。2006年2月中旬和4月初,原告两次赊给王金根、王小强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货物,其后,王金根、王小强陆续偿还8万元,还剩16万余元未还。当年8月,王金根、王华琴、王小强离开原、被告共同经商地,并从此与原告失去联系。2008年2月初,原告在家乡找到被告,要求他们还款,王华琴在偿还5000元后,与王全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15.5万元的欠条,但直接赊货的王金根、王小强分开后一直没有露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根、王小强先后在原告处赊购货物。2008年2月原告向被告王华琴催要货款,王华琴给付了货款人民币5000元后,与王全义向原告出具了尚欠人民币15.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确认了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与数额,双方没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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