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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男子生产销售假烟500余万元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3-01-11 11:23:09


     本网讯(肖福林)   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对五男子伙同他人生产假烟近50万元、销售假烟500余万的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初至同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共同出资人民币16万元组成本土方,与同案人刘传生(在逃)、“小张”(身份不明)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6万元组成福建方,在江西省石城县某村制假窝点生产假冒伪劣烟支35.8万余斤,并以14元每斤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福建方负责购买烟机、发电机等设备及烟丝、原辅材料、销售假烟、聘请烟机师傅、制假工人等工作;本土方负责窝点选址及筹建、窝点日常事务、石城至福建云霄间烟支、烟丝等来往运输等。制假所得利润由双方平分,石城方利润再由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四人均分。

  在上述制假过程中,被告人赵书奇出资人民币2.38万元,系本土方股东之一,并组织被告人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出资组成本土方,安排各自分工;管理财务,负责与福建方的联系及收入结算;承租位于小松镇的农机厂中转仓库;安排部分工人到窝点做事等。被告人钱生发出资人民币4.5万元,系本土方股东之一,负责承租、修建制假窝点;负责6至7月份窝点的日常管理,购买窝点日常用品等。被告人孙超权出资人民币4.56万元,系本土股东之一,负责接运烟机及中转仓库至福建云霄间假烟、烟丝、原辅材料的运输等,还为此聘请了司机;负责8月份窝点的管理,购买窝点日常用品。被告人李世杰出资人民币4.56万元,系本土方股东之一,负责窝点至中转仓库间假烟、烟丝、原辅材料的运输;藏匿烟机设备;接送制假工人等。被告人周家华担任窝点的烟机师傅,为窝点调试、维修、操作烟机25天左右,与同案人杨再普等二位师傅(均在逃)共生产假烟11万余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并非法获利。

  2012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一举捣毁该窝点,并抓获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当场查获烟机、发电机等物证及记账单等书证;被告人周家华于2012年9月13日被抓获。经鉴定,依法查扣的烟支、烟丝等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周家华伙同他人为赵书奇等人提供生产技术,维修、操作烟机,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周家华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周家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该案,并将择期开庭和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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