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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检方首用新法审醉驾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3-01-14 10:34:25


    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醉驾简易程序案件时,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乌鲁木齐检方首用新法。

    公诉人介绍,按旧刑诉法规定,在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公诉人一般可不出庭。而新法实施后,所有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公诉人都必须出庭。

    当日,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今年1月2日凌晨2点左右,29岁的田某酒后驾驶现代小轿车,途经红旗路时与一辆别克车发生刮擦。交警赶到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显示其属于醉酒驾驶。

    公诉人还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提出量刑意见,法官示意被告人田某可对公诉人的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田某均表示“没有异议”。

    法官当庭宣判,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该案立案到审结共历时6天。

    据介绍,在新《刑诉法》关于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中,除“公诉人应当出庭”这一大变化外,还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只要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的,均可用简易程序审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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