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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何晓红建议明确旅游交通经营者责任
作者:席锋宇   发布时间:2013-01-15 10:31:43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晓红建议,应在旅游法中更加明确旅游交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何晓红说,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在实践当中,这是非常难做到的。何晓红说,旅游法不是旅行社法,草案前面也有对旅游经营者概念的表述,而在第九章当中对旅游交通经营者,例如民航、铁路、航运、船运等等,对由于他们的原因造成游客损失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何晓红建议在第九章法律责任当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否则实践中旅行社协助游客索赔是非常困难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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