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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检察官用真爱愈合未成年人心灵的伤口
作者:卢金增 赵进 吴玉青 发布时间:2013-01-15 13:55:42
1月14日上午,在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叮呤呤——”一阵电话铃声响过后,话筒里传出一位中年男子的声音:“俺非常感谢你们检察官,谢谢你们把俺儿子从犯罪的道路上拉了回来。他现在临沂一个技校学习,学习非常用功。俺们全家人谢谢你们的帮助。”原来,这是山东省费县山前村犯罪嫌疑人张明(化名)的父亲张召文打来的感谢电话。
该院检察官听到电话里张召文的感激之言,既欣慰又自豪,因为他们用法律的真爱愈合了一个失足未成年心灵的伤口,让当事人真正得到了法律的关爱和社会的温暖。 那是2012年7月的一天午后,费县梁邱镇黄山前村一组张明与同学王奇(化名)、王波(化名)从学校西侧翻墙到蒋士林商店,打开窗户,用杨树枝挑出了1210元,三个人把钱平均分开。后来王奇、王波由于害怕蒋某某报警,把钱又给了张明,张明将这部分钱分别坐车、买东西、上网予以挥霍完毕。2012年8月5日,张明的父亲张召文退赔给蒋某现金1210元。 2012年8月30日,公安机关以张明涉嫌盗窃罪移送起诉。接手此案后,检察官及时赶到该镇派出所及该村找到相关人员走访了解情况,根据被告人张明、证人王奇、王波及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经依法审查后认定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总价值121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检察官为了解导致张明这个未成年人失足的原因,及时找到张召文了解家庭情况,他表示:“现在家里就我和他两个人,孩子三岁时母亲离婚远嫁,因为穷没再婚,上学期间他主要是和他奶奶一块住。我有一定的责任,他是单亲家庭,我平时又经常在外打工,家庭教育不到位,在加上他年轻,自控能力差,才出现了这种事,今后一定将严加管教,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另有证人证言证实:“张明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他一直跟他奶奶一起生活,现在他奶奶也得了脑血栓,他父亲常年在外,对孩子照顾不周,我平时没有听说张明干过其他坏事,孩子毕竟太小,希望司法机关能扶孩子一把,给他一条出路。” 该村村委也出具证明:“证实该村村民张召文之子张明,因张召文和其妻离婚多年,张召文又常年在外打工,其子张明和奶奶一起生活,在该村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希望从轻处理。”被害人蒋某说:“因张乐已经赔偿了损失,俺不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还年轻,希望司法机关对于张明从轻处罚。” 了解情况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树立了教育和挽救这个孩子的信心。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张明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他盗窃他人财物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内容,其仅盗窃一次,数额为1210元,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规定,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张明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规定条件。但检察官认为,家庭温暖和教育管理缺失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证人证言属实、张明犯罪情节轻微,他主动承认错误,且有悔罪表现,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的处理会让失足的张乐受到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效果,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你能主动承认错误,你是个好孩子,相信你能改过错误,好好表现,为你爸爸争气,将来一定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检察官不断地给他做着思想工作,不断鼓励他从受到法律处罚的阴影中走出来。 听了我们的话后, 张乐暗含着眼泪后悔地对检察官说:“做这样的事太丢人了,我对不起俺爸爸,对不起所有人,今后,我吸取教训,改过自己的错误,再也不干了,一定好好听您和俺爸爸的话,好好努力。”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看到张明在法律温情教育感化下的转变,把一个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说服教育、调解、并依法积极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用法律的真爱愈合未成年人心灵的伤口,让失足的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便是最幸福的一件事。”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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