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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多项制度排除非法证据
作者:邓新建 章宁旦   发布时间:2013-01-15 14:23:44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广受关注。

    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等传统诉讼观念束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审查期限短、案多人少等因素,使侦查监督机关发现和认定非法证据受到限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吴明来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检察机关以审查逮捕阶段作为重要关口,对非法证据认定和处理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应对举措。2012年,捕后不诉犯罪嫌疑人下降8.47%,捕后不诉率仅1.16%,同比下降近0.4个百分点;捕后判轻刑率16.76%,同比下降近两个百分点。

    吴明来告诉记者,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处于侦查前期,在该阶段及时查证非法证据,能够做到快速纠错,尽早排除非法证据干扰,最大限度避免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

    吴明来介绍说,刑讯逼供、暴力、影响公正审判等非法手段的含义,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标准,难以准确区分通过引诱、威胁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和通过侦查策略获取的合法证据的界限。同时,如何启动、审查和回复的期限、补正和解释的方法、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情况下的证据处理等都不明确。

    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亦有权发现非法证据并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排除。

   “但是,当前公众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权利所知不多。”吴明来告诉记者,广东省检察院建立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告知制度,要求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这项权利;不能当面讯问的,在发出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须附有权利告知书。

    同时建立的证据合法性说明制度则要求检察机关发现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时,立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证据合法理由书》,并在两日内回复。如果仍不能确定该证据是否合法的,即时启动调查程序。

    吴明来表示:“除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讯问笔录、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体检查记录等传统调查方法外,广东省检察院正在建立非法证据听证机制,为侦查与辩护方就证据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平台。”

    记者注意到,对于已经明确是非法证据或合法证据的处理,只有依法排除和依法认定两种结果。但对于“不能确定该证据为非法取得又不能肯定其为合法取得”的证据,以及“明确区分非法证据与侦查机关通过侦查策略取得的合法证据的标准”仍是司法实践难题。

   “实践中,在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之间还存在着模糊区域。”吴明来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遇到瑕疵证据等情况时,侦查机关要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证,依法排除该证据。但不能确定该证据为非法取得,又不能肯定其为合法取得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据介绍,目前,广东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对于不能排除有非法取得可能性的证据,如果侦查机关确能证明其取证合法,但无法在期限内提出的,可以附一定条件批准逮捕,但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举出证据;如侦查机关无法举证,则视该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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