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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部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 检察官建议
作者:丁国锋 马超 梅静   发布时间:2013-01-15 16:33:22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通过对2011年以来该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分析数据发现,在立案查处的26起职务犯罪中,城乡结合部村干部犯罪竟达9起,占立案总数的35%。

   “拆迁补偿、公共利益分配和款项分配,已成为诱发城乡结合部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三大高危领域。”广陵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泓向记者介绍说。

    2011年,广陵区某村4名村干部,利用共同负责拆迁工作的便利,虚构一拾荒人搭建的房屋位于该村的事实,并以此为拆迁标的,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9万余元。而在另一个村子,部分村干部通过向拆迁办“一把手”赠送小产权房及红木家具、笔记本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方式,与其建立了“合作”关系,从而使制作虚假单据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得逞。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领域成了部分村干部捞‘油水’的目标,这种现象在公共利益分配和款项分配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据王泓介绍,在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借助手中权力,收取贿赂后将保留在村集体名下的资金、门面、房产等低价出租或暗中出售给行贿人,或通过伪造姓名、贿赂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得数量较多的住房,然后转手倒卖,或以较低价格向特定政府工作人员出售,从中谋取私利。

   “在村集体向村民分配款项过程中,由于上级单位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部分村干部为达到挪用、贪污、多分多占等目的,往往在总账会计的帮助下,对款项和账目进行技术处理,将其中资金占为己有。”王泓说。

    据王泓介绍,当前村干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是诱发城乡结合部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该院分析材料表明,由于村级自治组织中的干部并不是真正的“公务员”,纪检、监察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且农村中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大家族常会利用自己的势力影响村委会班子的选举,通过这种途径当选的村干部,因为兼具权力与势力,在当地几乎无人能够监督,为腐败埋下隐患。

   “部分村干部素质不高,也是造成此类犯罪多发的一个原因。”王泓解释说,虽然目前大部分行政村都配备了大学生村官,但这些人员被上级机关借用率较高,留在村里的则大多从事辅助性工作,很难真正进入核心决策层,村干部队伍仍然以“本土人员”为主,法律知识和廉洁意识相对欠缺。“村干部被赋予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也为村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发现病症、查明病因是前提,开准药方才是关键。为从根本上消除村干部职务犯罪,该院已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在现金结算、房屋评估、款项分配、监督审核等重要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纠错和惩戒机制。”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郭锦勇介绍说,补偿款要逐步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发放到户(人),消除村干部“染指”的可能性。

   “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行阳光村务。定期公开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说明,对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经费收支,按程序向村民进行公示。探索‘村财镇(乡、街)监’模式,由乡镇(街道)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或对各村实行‘派驻会计制’。”郭锦勇说。

    此外,该院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对初次担任村干部的,实行较为系统的初任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工作职责,掌握工作方法。对于总账会计、治保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进行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加强城乡结合地带大学生村官的配备,使他们能够进入村委班子,参与到村级组织的核心工作中去,也是该院提出的一条建议。

   “我们检察院将以检察工作站为依托,广泛开展以案说法、预防宣传、法制宣讲等活动,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监督意识,鼓励他们与农村职务犯罪作斗争,从而构筑一道广泛的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 郭锦勇表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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