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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过错情形的发现与认定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3-01-15 16:17:47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情形的发现与认定一直是困扰法院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还可能导致法官办案徇私舞弊进而走向犯罪,因而对法院办案过错情形的发现与认定直接决定着当事人乃至社会民众对法院的评价与法院的自身发展。

    一、办案过错情形发现与认定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纪检、监察人员“和事佬”的角色难以转换

    要发现办案过错情形,就必须找到发现办案过错情形的主体。毋庸置疑,这一重任落到了纪检、监察机构的肩上。但是,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很难对本院的业务庭法官展开调查,主要原因在于,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与业务庭法官都是同事,有些业务庭法官还是监察室工作人员的老庭长、办案老师。这种客观现实阻碍了纪检、监察人员对办案过错情形的发现与认定。相反,为了维护本院同事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法院的形象,纪检、检察院人员无奈地充当着“和事佬”的角色,将办案过错这一“家丑”消化在内部。

   (二)办案过错情形来源不畅

    从办案过错情形发现的来源来看,纪检、监察受理的反映情况,都是通过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对案件提出异议。通过当事人对案件的反映来发现法官办案过错情形,渠道过于单一,并不能反映办案过错情形的全貌。渠道单一,究其原因还在于,从目前我院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较少,特别是基层法院监察室人员较少,监察室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通过多种形式发现办案情形的过错。

   (三)办案观点独异与过错界限不明

    在认定办案过错情形认定上,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没有得到当事人认同接受的原因是法官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些法律规定漏洞或者语义表达不明的情形做出了裁判解释,而表现出来的法官观点独异的情形,能否认定为是办案过错,虽然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当下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极易造成把法官观点独异的案件认定为办案过错。因此,法官办案观点独异与办案过错的界限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过错的发现与认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设置相对独立的调查办案过错追究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少制约着办案过错情形的发现与认定,加之监察隶属于法院内部管理,监察室负责人也是由法官担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很难或者说不愿意去发现认定办案过错情形,因此设置相对独立的调查办案过错追究机构具有现实的必然性。相对独立的调查办案过错追究机构应当隶属于同级纪检委,该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由纪检委指派,使监察室成为同级纪检委在法院的一个派出机构。并且配备足额的人数,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有效的发现与认定办案过错情形。

   (二)增加办案过错情形来源的渠道

    相对独立的调查办案过错追究机构配备足额的人数是增加办案过错情形来源渠道的基础,将该机构的人员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实施多种形式办案过错追究机制。一是坚持贯彻能动司法的理念,及时回防案件当事人,了解办案情况,一个法官是否存在办案过错,最有发言权的莫过于案件当事人,因此,对当事人主动调查是发现办案过错情形的一种有效措施。二是发放廉政监督卡,可以要求法官在办案时,送给每一个当事人一张廉政监督卡,该卡写明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地址电话,在结案后,当事人对存在办案过错情形的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邮寄的方式寄回纪检、监察机构,这也是纪检、监察机构获取办案过错情形的一种形式。三是在法院大厅设置意见箱,方便当事人或者社会民众以匿名信的形式向纪检监察机构反馈办案过错情形。

   (三)厘定观点独异与办案过错的界限

    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因法官的个人素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法官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判,特别是一些上诉改判的案件,极易导致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不满,并认为法官可能徇私枉法裁判。其实不然,有些复杂疑难案件,法官不能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拒绝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一个裁判,这种情况下即使上级法院改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办案法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认定为存在办案过错的情形。因此,厘定法官办案观点独异与办案过错的界限成为现实的必然。如果处理不当,把一个没有办案过错情形的法官当做存在过错的法官,一方面是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失误,失去法院工作人员乃至社会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办案法官在办案时不该越雷池半步,打击法官办案的积极探索精神,更不利于提高法官的裁判素质,因此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必须慎重对待此类问题,必须在查清是否存在办案过错情形这一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够认定是否存在办案过错情形。

   (作者单位: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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