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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检察院"三同步"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检察
作者:颜会勇   发布时间:2013-01-16 11:24:52


    近日,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刑诉法为依据,对看守所提请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两起案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监督,增强了监督实效,保证了法律的统一实施。

    谢某某、马某某因犯罪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县看守所将二人押解到丽江监狱执行。入监体检结果是谢某某高血压二级高心病,肝血吸虫病。马某某脑胶质瘤致右侧肢体部分瘫痪,慢性丙肝。丽江监狱认为两罪犯的情况符合保外就医相关规定,故作出暂不收监决定。因两罪犯身体状况较差,不适宜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该院驻所检察室和县看守所组织人员到两罪犯所在居委会、罪犯家属住所及司法所、派出所进行走访,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及管束、教育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能力,详细收集了有关材料并移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很快作出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并将法律文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罪犯居住地司法所。驻所室及时对法院裁定进行了审核。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交付和执行环节无缝对接,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派人将两罪犯押送至其居住地,与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对二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此案是该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成功实现同步监督办理的首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在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了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变,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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