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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检法会签文件规范民事执行监督
作者:刘德华 兰江安 武腾飞 发布时间:2013-01-16 11:54:48
为有效衔接修改后的民诉法,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1月11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应当共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执行力和司法权威。
《实施意见》还从“执行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时限、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和审批程序及调阅卷规定”等方面明确了检法两家在执行配合和执行监督方面的职能职责,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可以采取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书等形式,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法律监督文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核实有关执行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需要调阅案卷时,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可以调阅、查阅、拷贝、复制、摘录刑事审判卷宗和民事执行卷宗,以上方式不能满足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的,人民检察院在发出《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案件卷宗。 该《实施意见》强化了检法两家协作配合,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及其它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及时追诉;对于被执行人是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在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及询问与执行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其它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结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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