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执行通知书履行期满前可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
作者: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3-01-16 10:45:00


    【案情】

    原告江西省奉新县某纺织器械厂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7月18号经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奉新县某纺织器械厂货款十万元。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刘某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0月13日法院执行立案后,同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某在受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翌日向奉新县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在浙江绍兴有存款上百万元,执行人员随即前往浙江扣划款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本案执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刘某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通知书的履行期限还未届满,不能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为此,对于该不该对刘某进行罚款,执行法官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前不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上确定的履行期间是必经期间,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也是给被执行人最后一个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因此,必须看被执行人能否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如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不能履行,方可依照上述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前可以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可以推断出被执行人主观上是不愿意履行的。因此,基于其不愿意履行义务这一主观意识的存在,可以推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有较大的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基于这种可能,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评析】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执行工作的实体依据,应当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只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之内有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而执行通知书是启动执行程序的一个依据。不可能给被执行人重新确立一个真正的履行期限,否则,生效法律文书就会成为一道废纸。因此,执行通知书所强调的重点,在于给被执行人一次新的自动履行期限,着眼点在时间,给被执行人一个缓冲的作用。而被执行人所履行的义务内容,仍旧是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由此可见,执行依据的实体权利不变,变的只是履行时间问题。

    其次,上述两种意见中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就是把处以罚款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混同起来,把处以罚款的条件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等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只有明确规定的几种,并没有包括罚款在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罚款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而非强制执行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处罚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行为的一种处罚,其在法律事实上是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以及《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不受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而不用考虑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问题。本案中,被执行人有明显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处罚。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