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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都区检察院刑事和解铺就未成年回归之路
作者:周忠 新都检 王雪莲   发布时间:2013-01-16 14:48:42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依法对该院建议自行和解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之间的故意伤害案和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审查结束后,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双方法定代理人共同签订了检察机关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

    参与和解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是新都区某初级中学的同班同学,2012年7月29日晚,二人在上晚自习时因琐事发生矛盾,第二天早上二人再次发生纠纷,章某某遂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某刺成重伤。2012年11月,公安机关以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未检科受理案件后,详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读学校以及章某某的父母了解了章某某的生活与学习情况。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的情况符合当时尚未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遂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向双方建议该案可以自行开展刑事和解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启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后在辩护人参与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自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结果反馈至检察机关后,2013年1月5日新都区检察院未检科组织双方相关人员针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核实谅解书、收条等和解材料,办案检察官在确认该案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为双方制作了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新都区检察院将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表现,新都区检察院在近年来探索“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的基础上,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就检察机关审查刑事和解是否自愿、是否合法以及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初步形成了符合该院实际的一套简便易行的操作程序,为该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实现刑事和解制度修复社会关系、弥合社会裂痕的更好效果奠定了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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