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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一个概念的澄清兼及模式的建构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1-16 13:55:48
一、案例的引入:
1、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2、广东东莞法院孕妇流产案:在堪称全中国最忙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每天至少开四五个庭,马不停蹄地审判、调解、接访,像个陀螺一样永远转个不停,甚至每年都有女法官因工作太累而流产。该法院院长陈斯对南方日报记者说,“坦白跟你讲,我们的法官,没有一点奉献精神,是不可能完成审判任务的”。 二、审判管理的概念综述: 1、审判管理的理论综述:审判管理是一个复合型概念,是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复合、交叉概念。在审判管理的定义中,管理应当是核心概念,审判是管理的定语或修饰语。即简而言之,审判管理是限定在审判领域的管理。审判管理是目前司法改革的热门领域,在百度搜索框中键入关键词——审判管理,能够检索到相关文献和词条约3540000个,其热门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但目前对于审判管理并无权威的解释和官方的界定。在百度搜索框中键入“审判管理+概念或审判管理的概念”,搜索到429000个词条或相关文献,但其中对审判管理的概念做出解释或界定的词条却寥寥无几。由此看来,审判管理既然目前如此热门,却缺乏一个权威的解释或概念上的厘定不失为一种缺憾。当然这些文献中不是说对审判管理完全没有解释或边界的厘定,而只是比较模糊或者说一笔带过而没有一个清楚、明晰的界定而已。审判管理的权威概念应当说是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6项中首次权威提出审判管理的概念即:“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从1999年起至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这是审判管理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对审判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随后审判管理的事项被逐步提上官方议程,在紧接着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审判管理的内容继续得到重视和推进。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6条中规定: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从1999年起至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而此后推出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第8条中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最高法院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延续人民法院第一个、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步伐,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判管理由思想上的认识深化和拓展到司法的实践中或者说揉入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审判管理的概念和内容逐步明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步步推进,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也逐步跟进。大量有关审判管理的文献、资料或实践中好做法、新经验逐步被总结或出台。而这个可以从中国知网中键入关键词——审判管理中得到印证。当然审判管理的推进并不是完全单纯最高人民法院的单兵突进,而是有其宏大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司法需求做铺垫和支持。从制度背景上来说,人民法院对于审判管理的需求一方面有其宏大的制度背景。另一方面是全国各级法院的强烈现实司法需求所决定的。 第一,从制度背景上来说,进入21世纪,“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工作主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21世纪前,公正与效率并不重要,而是说进入新世纪,“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与需求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虽然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但进入世纪初,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制观念和诉讼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审判效率、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如何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和优质的司法服务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的主旋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公正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同期待和一致追求,而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何提高审判质量,如何向社会输出优质、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产品,审判管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和手段。因而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顺应形势发展,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二,从法院自身发展和建设的需求来看,审判管理是推进人民法院自身快速、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方面,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涌入全国各级法院,另一方面案件大幅度增长,尤其是人民法院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而作出的降低诉讼费——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门槛。更是刺激了法院收案数的大幅增加。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人民法院的法官数量和自身规模亦在随着不断扩张。法院收案数的猛增、法官数量和法官规模的急剧膨胀都将导致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寻求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升以应对规模越来越庞大的收案数和法官数。根据管理学的原理,一个人的公司是不存在管理,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就需要出现专门管理财务和人事的管理人员,而当公司发展到一个庞然大物时,一个人的管理也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公司的正常运转,而需要一个专门的管理群体对公司的财务、人事等进行分项管理。而法官数量的扩编增员,法院案件数的急剧上升都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开始通过审判管理来加强对日益庞大的法官群体的管理和收案数的管理。审判管理是促进人民法院提升审判效率和谋求自身发展的内置要求。 2、审判管理的误区与澄清——审判管理不等于控制法官、压制审判。 当前很多法院的审判管理过多强调了对法官的管理、对审判的控制,即审判管理走进了一个误区——重管理、轻服务,多监督、少保障,重约束、轻激励。而这显然是对审判管理的误读,是对审判管理的错误认知和实践。我们不否认审判管理是对法官的管理、监督和约束,但是对审判的保障、法官的服务和激励亦是审判管理的题中之义和应有内涵。因此笔者以为应当全面、辨证看待审判管理对法官的双重作用,这双重作用并不是相互矛盾和对抗的,而是说审判管理通过监督和制约来保障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时亦通过对案件质效的管理来实现对法官的正向激励——促进法官提升案件的审判质效。我们的审判管理不应当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压制甚至剥夺,而应当是通过管理实现管理的基本机能——发挥管理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法官资源即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来优化法官的结构分布以实现法官与案件的最优化配置。我们的审判管理不仅要通过管理来控制案件和诉讼在司法公正的轨道上运行,同时亦通过正向激励的机制,引导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要摆脱一个认知的误区——审判管理不是对法官的一个简单控制,对其审判权的粗糙监督。 3、审判管理的概念解说——对法理和实践的反思和审视 (1)法理的审视: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和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视野内,目前大家对审判管理的研讨和重视非常热烈和火爆,但却对审判管理的概念、内涵无一个清晰、准确和统一的认知和理解。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审判管理就是提升案件质效,有的法院认为审判管理就是审判流程管理。不仅不同法院之间对审判管理的认知有区别,就是个体法官之间也有所差异。比如有的法官认为审判管理是件好事情,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法官之间的均衡收结案。有的法官却认为审判管理就是对法官的约束,给法官增加负担。本来案子的事情已经够麻烦,负担够重了,还要什么审判管理——填表、报数据等一些繁琐的事情。有的法官认为当下的审判管理过于侧重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而制约了法官的审判权,审判管理的中绩效管理未能与法官的晋级晋职相挂钩,缺乏对法官的有效激励机制,即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审判管理权的权力来源和产生、主要内容既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无相关权威机构的授权和明确。唯一有据可查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有所提及和论述,但也是粗线条的,并无具体的展开和细致的规定。比如在这个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权力来源、主要内容、机构建制等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实践中审判管理出现百花齐放、五花八门的原因之一吧。当然,我们不是要求全国所有的各级法院在审判管理上都统一步调,千篇一律而毫无特色。而是说,目前各级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开展地的审判管理探索和实践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对审判管理的内涵和要素、外延与边界缺乏一个统一的认知。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反映出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非常匮乏、和苍白,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对于审判管理是什么东西,都应该管什么内容及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管理,各级法院的认知和理解非常丰富和多元,而缺乏一个统一的认知。因此从这个意义和角度来看,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急需跟进司法实践的步伐,并明确其法律依据。 (2)实践的反思 笔者以为,当下的审判管理实践之所以出现五花八门的理解,关键在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在前面笔者已经论述到了审判管理的法律规定与理论研究大致概况。但是也许有人会反驳,审判管理是审判权的自然延伸或内部分解而根本无需什么法律的授权或法理支撑。的确,不少论者都认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基于对案件和法官的内部管理而自然产生的权力。但是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根据法律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理,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并不因为其管理需要便自动获得或天然赋予。因为根据公法的原理——法律无授权即为禁止,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其的审判权。但是翻检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我们却并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权的赋予。而人民法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其行使的每一项权力都应当来人民的委托和法律的授权,既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很难认同审判管理权是人民法院可以自动获得或固有的。其次,在一个法治社会,无规矩便不成方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在不断以加速度急速向前推进。法治建设的日益成熟和日臻完善,要求社会的运转尽可能在法治的轨道和限度内运行。因此,作为依法治国的楷模——人民法院更不应该例外。只有法律明确了人民的委托和授权,人民法院才能拥有审判管理权。唯有如此,对于审判管理的内涵与要素、外延与边界、内容与职责才能有个明晰的界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才能有章可循,而不是杂乱无章或呈现五花八门的混乱局面。另外,我们还有考虑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如果说审判管理权是对审判权的分割或分解的话,或者说审判管理是对法官办案质效的监督,那么就更需要法律法规授权并对审判管理的权力边界和运行模式加以界定,以防止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侵蚀。因为不对审判管理权的边界予以限定,就很可能导致部分法院的领导——院庭长以审判管理为名行干扰法官独立审判之实。而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是法院组织法明确授权的。具体来说法院办案主要通过个体法官这个载体来实现,因此法院审判独立的实质内涵便是法官的饿独立审判。而不对审判管理权的边界加以界分,就难免出现院庭长以加强审判管理为名干扰法官独立审判之实。 三、审判管理的概念澄清——基于模式建构的展开。 审判管理的概念是什么,行文至此,笔者并未对其作出一个明确、肯定和清晰的回答。当然这并非是要避重就轻,回避关键性问题。而是笔者以为,对审判管理的概念讨论,应当不仅仅局限于简简单单下一个教科书式的而毫无意义和内容的概念或定义。笔者以为我们不能就概念讨论概念,从而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应当基于审判管理的权力性质、机构建制和主要内容等等进行展开式的讨论和分析,这样不仅对审判管理有个清晰和明确的认知,也有助于促进审判管理概念的立体化,让人一目了然,而不再对审判管理云里雾里。 1、审判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审判管理的指导思想: ①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司法。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司法是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亦是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因为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指导思想。而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服从和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具备坚强的政治后盾和坚实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所需要的人财物都需依赖于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因此必须在审判管理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是贯穿于审判管理全过程活灵魂。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我们的司法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人民法院当为人民司法。坚持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这根主线,审判管理才不会迷失方向,坚持为人民司法审判管理的司法改革才能被人民群众所拥护和支持。只有坚持为人民司法这个正确方向,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②优化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审判管理,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是审判管理的题中之义。自然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做文章,促进司法质量的提升,改善司法运行的效率。公正是司法的基石,效率是司法的生命线,没有公正的依托,效率就没内容和意义,缺失了效率的保障,司法就不可能公正。因为英国的法谚告诉我们: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审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促进司法公正,改善司法品质;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的服务质量。 ③法治化主导。法治理论要求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都必须在法治的限度内或轨道上运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就更加做好法治的楷模和表率,带头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化主导的指导思想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和限度内运行。当前审判管理的很多内容和举措因为缺失法律的规定或授权而显得不是举步维艰就是无序发展。因此审判管理必须坚持法治化主导的指导思想,让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确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审判权是与检察权平行的一种司法权。而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共同组成了现代国家的权力体系。作为国家权力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权,自然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和限度内运行。法治主导,要求法律没有规定或授权的权力,审判管理不得涉足,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行使的审判管理权,则其不得懈怠。 (2)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院制宜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物质条件和基本情况来确定工作目标、思路和方法,审判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从实际出发即要求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因院制宜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因为每个法院所处的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制建设规模及层次都不相同,而且每个法院自身的审判力量、收结案数也有所差异,而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当地法院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以实际为基准来确定审判管理的主要目标、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审判管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取得实效。审判管理并无统一的运作模式,我们不能强求所有法院都不顾及该院实际情况,而盲目跟风或所有法院都千篇一律而毫无特色。比如成都高新区法院根据该院地处国家级开发区的特殊区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偏少,而民事纠纷和民商事案件特别多的实际就采取了虚置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庭,合署成立审判中心,并采取随机分案、循环分案的原则来合理配备审判资源,实现法官均衡结案。因此,开展审判管理,必须结合法院所在特殊情况,因地制宜。 ②突出制度建设,重在落实制度。法治化要求在法治国家内,任何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依循在法治的框架、限度和轨道内。笔者以为,审判管理权作为人民法院行使的一项公权力就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当然法治的核心与精髓就是重在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案。制度化的管理让所有的法官和案件都依照既定的轨道和目标前行,任何法官办案需要遵循什么流程,法官如何调解等都将有章可循,自然监督法官也就可以从制度的落实上去查找问题。制度具有客观性,制度能够为审判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硬件支持。制度管案,让领导从繁重、琐碎的事情中解脱出来,制度管人,让法官无空子可钻。让司法腐败藏身之地。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只需要我们做好两件事情就能轻松将审判管理运转好。首先是制定制度,其次监督和落实好制度。因为制度制定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审判管理的科学性,对制度的运行产生着根本性的影响。制定好了一个科学的制度,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即切实将制度运用到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否则再好,再科学的制度,如果将其束之高阁而不加以运用,亦是徒劳。 2、审判管理的权力性质与运行边界。 (1)权力性质: 对于审判管理的权力性质的界定是澄清审判管理概念的首要问题,因为审判管理的权力性质直接关系着审判管理的内涵。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的二次分割或内部派生,审判管理权当从属和次生于审判权。即审判权的本质上是一种审判权或者说司法权的性质。也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权应当是一种行政权,当然是广泛意义上的行政权。即审判管理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属性的司法权,虽然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权,但却带有明显的行政权属性。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司法权具有程序性和终局性、中立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而审判管理权却并不具有这些属性,因而其应当归属到行政权的行列。但笔者以为,审判管理权既然是从审判权内部派生或分割出来的话,自然就应当归属到审判权的序列,但如果将其归属到审判权,其运行的方式及质的规定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好像无论将其归结到那里都显得尴尬与不适。笔者以为,审判管理权是为制约审判权而派生的,那么审判管理权就应当归属到审判权领域。而其具有强烈行政权色彩和印迹则可归结为其泛行政化。即审判管理权一种泛行政化的审判权。为什么要对审判管理权的性质进行判断,将其归结到审判权与行政权区别何在?笔者以为应当将审判管理权归结到审判权领域,唯有如此才能在审判管理始终坚持以对审判的服务和保障为中心开展管理工作。而将其归结为行政权,那么显然其与审判权是没有隶属的关系,而是一种对抗的关系。审判权将失去主导地位,审判管理很容易异化为行政权对审判权的侵蚀和压制。 (2)运行边界: 审判管理权的边界何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两者矛盾或冲突时,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以为是回答和澄清审判管理这个概念无法回避的问题。审判管理权的运行应当是有边界的,边界便是在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者冲突时,审判管理权应当让位于审判权。因为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派生的子权力,其本身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有当依附于审判权,其管理的作用和意义才能体现和凸显。审判管理权的产生初衷便是为了让是审判权更好地运行,是为了防止审判权行使的异化而在审判权进行的内部二次分割。审判管理权不当僭越审判权的篱笆,而干扰审判权的正常运行,比如干扰法官独立办案、独立审判。假使有人以加强审判管理之名行干扰独立审判之实,那便是审判管理权自身的异化已经僭越了审判权独立审判之篱笆了。 3、审判管理的机构编制与人才配备。 (1)机构建制:笔者以为目前的审判管理无论是由审监庭负责、还是由立案庭负责或“成都模式”中由审判管理中心负责都是不科学的。审判管理作为一项专门性的工作,应当实行机构建制的独立化,通过设立专门性机构予以管理。传统的法院部门因为种种原因和回避问题都不适宜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比如由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笔者以为立案庭作为立案的业务部门如果负责审判管理就必然会出现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从而偏袒本部门的利益而采取选择性管理的方式。比如由审监庭负责审判管理,笔者也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审监庭本身即是法院审理再审、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如此让审监庭的法官去负责评查和监督再审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就会陷入自我监督的怪圈,并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当自己法官”的原则,而且还易引发审监庭在审判管理中选择性管理的问题。因此上述部门均不宜按照审判管理本身的工作职责和主要内容,应当在审委会下设一个独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由该审管办单独、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审管办的设立不仅实现了审判管理机构的专门化、独立化,亦因为其不直接参与案件审判,很好地规避了部门保护主义的陷阱。而为什么要在审委会下设审管办,而不是在其他机构下设或成立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审管办?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一种,由审判委员会来行使审判管理的职责不仅于法有据,也有助于促进审委会职能的落实。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本身就负有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的职责。而审委会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部门或机构,只有当法院有重大案件或其他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时,由法院院长启动,审委会才被临时召集起来运行。即审委会本身并不是一个常设性机构,其讨论案件和决定事项都是以开会的形式作出决策。而审判管理的诸多事项在日常中就需要一个常设机构进行管理,审委会本身的性质不适宜从事如此细碎的工作。此外,审委会既然是开会的形式来决策事项和作出决策的,所有审判管理的大小事情都开会显然不适宜。而在审委会下设一个审管办就能很好化解这种尴尬。审委会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和审判业务上的最高集体决策结构,因此审委会本身的决策的地位应当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所以在审委会下设审管办有利于审判管理的权威性,保障其决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2)人才培养:争取独立的机构编制,才能谈得上审判管理的人才培养和干部配备问题。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建制,专职的审判管理人才配备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审判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与干部配备问题,应当坚持人才和干部的专业化原则。即首先从事审判管理的人才必须熟悉法律和精通管理,这是由审判管理的性质所决定的。不了解法律和缺乏基本的审判知识,审判管理的开展将寸步难行。而审判管理本身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管理工作,既然作为管理人员就必须具备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数据整合与分析决策的能力。因此,在审判管理的人才培养上必须遴选审判经验丰富、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专业化人才加强审判官来的饿队伍。此外,专业化的原则不应当局限于初步的遴选上,也应当将其贯彻到后续的队伍稳定与人才培养上。即从事审判管理的专业人才应当合理流动,甚至是限制流动——保持精干力量的稳定,其他人员进行合理化流动。 4、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工作职责。 (1)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 按照笔者对审判管理的理解,依据审判管理本身的管理特性,审判管理应当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审判绩效管理三大管理内部。因为这三大管理内容实现了对审判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化管理体系。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与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共同组成了人民法院的管理体系。而其中审判管理是又是法院管理体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抓住了审判管理这个牛鼻子,也就抓住了法院管理的重点与核心。而在审判管理领域中,对审判的管理又是重中之重。审判管理的核心是对案件的管理、对法官的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三大管理内容已经涵盖了对案件的管理及法官的管理。其中审判流程管理实现了对法院审判流程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审判质效管理通过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实现了审判管理的宗旨与基本目标,而审判绩效管理通过正向激励与负向遏制实现了对法官的有力约束和有效引导。因此审判管理应当主要涵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和审判绩效管理”三大内容。其他诸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则已经超越了审判管理的范围和边界而不应当被划入审判管理的内容。 (2)审判管理的工作职责: 按照审判管理的目标与要求及其主要内容,笔者以为审判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①通过开展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审判和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要求人民法院通过管理技术的和手段的运用实现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各个阶段审结期限的监督,实现对案件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督。通过审判管理的引入,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杜绝超期立案、超期结案。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和审判管理流程系统的运用,所有的案件在超期后通过技术控制无法录入,就必然催促法官及时在法定审限内立案、审判和执行。而通过流程控制,也可以通过提醒和通报的方式监督和督促一线法官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和执行。 ②通过数据分析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审判资源的供给和分配状况,为领导决策作出分析和参考。审判管理首先是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整合。通过对调解率、结案率、发改率和上诉率等指标的设计和运用,我们在分析法院审判质量就有了精确的数据支撑和事实基础,通过人均结案期限、结案率和结案数等指标的计算,我们就可以清楚知晓法官资源配备是否合理,法官审判的效率是否高效彼岸一目了然,并为我们下一步决策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数据支撑。因此审判管理的第二项职责应当是对所掌握和收集的审判数据进行分门别类地整理和运算,以便为领导作出如何分配审判资源、如何提升司法效率等决策提供数据保障。 ③通过开展质效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开展质效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不仅是审判管理的初衷和目的,亦是其重要职责和使命。开展质效管理主要是通过数据的分析和流程的控制,督促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审结或执结并监督法官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比如我们通过数据的分析,发现简易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较短,那么我们可以考虑通过考虑繁简分流将简易民事案件的审理实现高度专业化和流水式作业以将简易民事案件的审执期限大幅压缩,为法官腾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疑难复杂案件,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比如,如果我们发现刑事案件发生信访率较高,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其上访的高发率展开调研,通过调研发现主客观原因,以便提升刑事案件质量,降低信访率,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因此,可以说审判管理就是用数据和事实说话,让法院的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一目了然,让法院领导管理和决策有坚实的数据支撑和事实基础,有利于改善促进人民法院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不断提升司法品质,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全面提升。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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