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监护人放弃赔偿承诺对其子女是否有法律效力
作者:覃硕红   发布时间:2013-01-16 14:50:45


    【案情】

    某市能源办需悬挂横幅标语,于是将制作横幅和悬挂横幅的工作交由该市鸿达文印部完成,鸿达文印部制作好横幅后,将横幅交由专门承揽悬挂横幅工作的李超武悬挂,李超武在悬挂横幅过程中攀爬电线杆摔倒死亡。事故发生后,李超武的妻子陈美燕及其亲属代表三人与鸿达文印部在岑城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协商,由鸿达文印部出于人道主义给李超武家属困难补助4000元,李超武妻子陈美燕作为其亲属方在出具给鸿达文印部的收条上承诺收款后不再向鸿达文印部和市能源办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后李超武的家属(包括其父母、妻子及4个未成年子女)共7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市能源办和文印部赔偿李超武死亡造成的损失。

    【分歧】

    本案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李超武妻子陈美燕书面承诺收款后不再向能源办和文印部主张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李超武和陈美燕的4个子女均未成年,李超武妻子陈美燕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在收到鸿达文印部支付的人道主义补助款4000元后,已在其出具给鸿达文印部的收条上自愿承诺放弃向鸿达文印部、市能源办主张赔偿。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代子女行使放弃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协议是在陈美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陈美燕作为其4个子女的监护人,其作出放弃要求赔偿的承诺对其四个子女有法律效力,因此,对陈美燕及其四个子女要求赔偿的份额不予支持。陈美燕无权代替死者的父母承诺放弃赔偿,因此其放弃赔偿的承诺,对死者父母无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在具有协议形式的收条上签名的只有死者李超武的妻子陈美燕及死者李超武的哥哥,死者李超武的父母并没有在收条上签名确认,也没有委托陈美燕及李超武的哥哥代理参加协商,故双方达成的协议,因主体不全且缺乏相关委托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陈美燕作为4个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李超武死亡后涉及到的赔偿属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陈美燕放弃向鸿达文印部和市能源办主张任何赔偿权利,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收条具有协议形式,该协议无效。一是李超武死亡,其父母、妻子、子女均可主张赔偿,只有死者妻子参加协议,其父母没有参加也没有委托别人参加,参加协议的主体不全。二是陈美燕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其放弃主张赔偿,损害了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陈美燕放弃赔偿请求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李超武死亡后涉及到的赔偿属财产权利,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陈美燕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负有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其放弃赔偿的主张,损害了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