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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犯罪死刑未来可考虑分期分批逐步废除
作者:朱磊 发布时间:2013-01-17 08:49:46
“对于死刑罪名中属于非暴力犯罪的,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分期分批地逐步予以废除。” 在日前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高铭暄提出上述建议。
对于死刑问题,高铭暄说,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死刑是同极其严重的犯罪作斗争的强大武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要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方针。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偏多,1997年刑法典原规定的死刑罪名有68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其中13种,迈出了死刑改革坚实的一步,反映很好,但也还有55种,仍然偏多。 高铭暄认为,对于死刑罪名中属于非暴力犯罪的,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分期分批地逐步予以废除,这不仅不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负面效应,就是明证),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形象,有利于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当然,限制和减少死刑,不仅是立法上的事,更重要的还是司法上的掌握。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坚决落实“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严格掌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法律标准,把死刑的锋芒主要对准极少数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在死刑范畴内尽量向死刑缓期执行倾斜,注意把酌定从宽情节纳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视野。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在谈到罚金刑问题时,高铭暄说,罚金属于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判处罚金,对于那些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来说,既可以剥夺其继续实施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 高铭暄表示,我国刑法中挂有罚金刑的罪约有200多种,其中有数额(包括明示数额或倍比数额)的仅占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没有数额。特别是对100多种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处罚,除了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外,其他一概没有数额。罚金不作数额的规定,严格说不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不符合世界各国刑法中对罚金刑均有数额规定的通例。这一方面使司法实践难以掌握,使广大民众难以预测,另一方面造成各地法院适用上的悬殊现象。罚金不等于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有多少追缴多少;罚金则是针对犯罪人原来合法所有财产,罚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滥判罚金,往往无法执行,成为空判。判了罚金刑,但又不能执行,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 “罚金刑应有数额规定。”高铭暄建议刑法修正时对罚金的上限和下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采取明示数额制罚金或者倍数制、比例制罚金,其参照系数可以是被告人的年均收入、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应税数额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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