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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不该“冬眠”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3-01-17 14:18:37


    多年来,以结案率作为法院业绩考核、评优创先硬指标的制度使得许多法院到年底的时候不太愿意立案,因为年底收案之后又不能在年底审结的话会影响到法院的结案率。因此,有些人民法院往往在每年的十一月甚至十月就以各种理由拖延立案甚至拒绝受案。法院立案“冬眠”、 让当事人推迟起诉的现象既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中,也许就有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必须立即起诉的,也许就有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的,也许就有急于通过法院判决拿到赡养费、抚育费或者拖欠工资的,也许就有起诉的被告即将逃之夭夭的……一句“等几天再来”, 使群众希望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愿望受阻,不知毁灭了多少善良的当事人急于寻求司法救济的梦想。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纠纷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不但不能消除,反而会增加,有的甚至因案生案,导致双方当事人或亲属为此又引发新的纠纷。并且,在当今世界金融、贸易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形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交往频率加快,对效率问题越来越重视,如果拖延立案,每增加一天,就会加大当事人的风险,使其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迟来的裁判可能因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恶化或者因义务人恶意逃债而致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实体权利。

    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来看,对于法院“立案不作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因而在违反规定时也就没有相应的制裁补救措施。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和法官业绩考评体系,防止绩效考评滑向对数字的崇拜和追求,陷入“GDP式”怪圈;另一方面,应对“立案不作为”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规制,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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