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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处理决定遗漏当事人被撤销
作者:覃硕红   发布时间:2013-01-17 14:37:46


    【案情】

    甘国业与陈良新同是岑溪市马路镇马路街8组人,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争议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是该组在1980年分组时取得。甘国业主张争议地使用权,书面证据是甘国业的养父甘培全(已故)在八十年代记载的明细账中所记录的“购平地及仓库一所,金额1650元”。 2011年1月,甘国业及其妻子覃萍两人作为申请人向马路镇政府申请调处争议土地权属,马路镇政府经调查调解后,综合其他证据,采信了甘国业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甘国业、覃萍使用。陈良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马路镇政府的处理决定,2012年10月,陈良新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马路镇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本案开庭审理时查明的事实有:甘国业的养父于2004年病故,其妻子赵丽华(即甘国业的养母)尚健在,其没有生育有子女,只有甘国业一个养子。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国业、覃萍主张争议地使用权所依据的书面证据是甘国业的养父在八十年代的明细账记录,马路镇政府经调查后,采信了该证据,并综合其他证据,将争议地确认给甘国业、覃萍使用。既然甘国业、覃萍主张权属的书面证据是甘国业的养父记载的明细账,甘父已去世,其妻赵丽华还健在,赵丽华亦是争议土地的利害关系人。马路镇政府在调处申请书中只有甘国业和覃萍2人作为申请人的情况下,没有追加甘国业的养母赵丽华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调处,最后将争议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甘国业、覃萍2人使用。赵丽华作为甘父的妻子,甘国业的养母,没有参加调处,最后处理结果也导致赵丽华没有取得争议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马路镇政府的处理决定,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判决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中,马路镇政府将争议地确认给甘国业和覃萍使用,先不考虑实体处理方面的问题,只说程序方面的问题。赵丽华是甘国业的养母,马路镇政府在受理申请人的调处申请时,申请人只有甘国业和覃萍2人,但是,其主张权属的书面依据是甘国业养父甘培全的明细账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马路镇政府应该查清楚争议土地的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其参加调处,如果当事人放弃参加调处的亦应记录在案。本案中,马路镇政府在甘国业养母赵丽华健在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参加调处,也没有询问其是否放弃主张争议地使用权或将其权利由其养子承受,养子夫妇取得争议地使用权,并不代表着养母也共同取得,不管是养子还是亲儿子取得都不能代表父母也共同取得。

    在受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案件时,受理单位首先应该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比如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乡镇一级政府就无权处理;其次还要审查是否是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比如土地侵权案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就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最后还要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看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申请人,不予受理。有多个申请人的,要查清楚各申请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还有其他什么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放弃主张争议土地权属。比如本案中的甘国业夫妻作为申请人,其养母是否放弃主张争议地权属,如果不放弃的话,应通知其参加调处,如果甘父有其他子女的话,也应该通知其参加调处,否则其他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争议土地如果是继承取得的话,也应该通知所有享有争议土地继承权的成员参加调处,当然放弃继承或者放弃主张争议土地权属的除外。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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