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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如何协调运用合同条款解释规则
作者:黄 健   发布时间:2013-01-21 15:11:56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有多种解释并截然相反时,应按什么规则处理才能最符合争议条文本身的双方当事人合意价值以及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要点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歧义时,应根据案情,综合运用合同条文解释规则,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明晰和处理。

    案情

    原告:桐柏县饮食服务公司

    被告:何义荣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原告桐柏县饮食服务公司与被告何义荣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将其位于淮源大道的淮源宾馆部分房间及部分院落发包给被告经营。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承租费55000元。其中协议第八条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若该房县政府不收购、拍卖、变卖,桐柏县饮食服务公司不得变更承包人,不得提高租金,双方继续履行该协议”。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其中2009年5月1日,双方对房间物品进行了实物交接。2011年7月2日,被告对承租的宾馆进行装修时,原告进行阻止,认为被告的承租期限已届满,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在三日内按交接表返还房屋及其他全部财产,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协议约定的所附合同履行期限条件已成就,两年内县政府并未对该房屋“收购、拍卖、变卖”,因此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审判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承包协议第八条承租期的理解问题。原告认为承租期为两年,现承租期已届满。被告认为若承租房屋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县政府不收购、拍卖、变卖,合同就应继续履行,不受两年限制。对此,本院根据协议第八条的内容,可作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若承租的房屋两年内县政府不收购、拍卖、变卖,则应在原一年承租期限的基础上,在两年内继续履行合同,承租期最长为两年;第二种理解为若承租的房屋两年内县政府不收购、拍卖、变卖,则合同应无期限继续履行,不受两年限制。如果采用第二种理解,现两年期限已过,亦未出现承租的房屋被收购、拍卖、变卖的情形,按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合同应无期限的继续履行下去,且原告不得变更承包人,不得提高租金。这种合同目的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亦显失公平,将严重限制原告对承租物权利的行使,故不应采用第二种理解。结合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基础承包期限(一年),采用第一种理解较为合理,亦符合交易习惯,故应认定承租期为两年。现承租期已过两年,被告应将承租的房屋、院落及物品返还原告,并应支付超过承租期限期间的租赁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承租原告桐柏县饮食服务公司房屋的施工装修活动。(已履行)

    二、被告何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承租原告的房屋、院落及物品。

    三、被告何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评析

    合同解释主要是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合同解释有多种规则和方法,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合同条款的真意,探求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进而正确处理纠纷,但各种方法的运用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法院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解释规则顺序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从而得出了法律结论。

    一、从文义上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含义的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由于文义解释强调要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所以文义解释坚持的是表示主义或客观主义原则。从解释规则逻辑关系上讲,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第一步,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时,才可采用合同解释的其他方法。本案中,正是通过对协议第八条词语文字的阅读,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导致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因此仅凭此原则仍不能解决争议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应当借助或采用合同解释的其他方法来完成解释的目的。

   二、从体系上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事人合同意思贯穿整个合同,孤立地看某一个条文,可能不明其义,因此,有时应将争议的部分和其他部分系统地看,才能正确地解释争议的内容,所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进行互相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实际上对租赁期限约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第八条附条件约定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若该房县政府不收购、拍卖、变卖,桐柏县饮食服务公司不得变更承包人,不得提高租金,双方继续履行该协议”。另一种就是协议约定的基础承租期限,即一年。本案裁判中除了要准确理解协议第八条的真实意思外,还参照了协议约定的基础承租期限。

    三、从公平合理及交易习惯上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词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合同进行解释,它是民法中公平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化。当合同条款语句有异议或疏漏,且当事人未明示排斥习惯时,应依习惯或惯例进行解释。由于交易习惯或惯例是人们在交易活动中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常常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这里所谓习惯是指事实上的习惯而非习惯法,对合同的习惯解释是将事实上的习惯视作当事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具有优先于任意法的效力。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本案中针对协议第八条内容可作两种理解,但依第二种理解解释,明显不符合作为一般交易人通常所持有的交易习惯和常理,且明显违背交易人订立合同初衷及公平原则,将对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生永久不利局面。因此,法院综合多种解释原则层层解析适用了第一种解释,维护了交易公平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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