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肥包河检察院用"新法"办理附条件不起诉第一案
作者:吴贻伙   发布时间:2013-01-22 13:22:03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有个未检科,负责办理合肥市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该院适用“新法”的特别程序办理了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小王(化名)涉嫌盗窃一案。

    小王是安徽某职业学院的学生,作案时尚不满18周岁。2012年10月29日中午,小王在合肥市某小区其朋友的租房处,趁无人之机,进入共同租住的被害人方某的房间内,盗走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4元。没过几天,小徐又在同一地点,偷走另一被害人笔记本电脑1台和手机1部。经鉴定,该电脑、手机价值分别为945元、233元。

    小王第二次作案后没几天,就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公安机关就此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包河区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于2012年11月27日以没有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接此决定后,公安机关将小王取保候审。

    同年12月14日,此案移送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确认,案发后,两部被盗的手机被顺利追回并交还给了失主,小王的家长也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同时小王到案后,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悔罪表现。鉴于此案的事实和情节,该院认为,小王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小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征求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2013年1月16日,包河区检察院正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规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该院还创造性地制作了一份考察协议书。在这份考察协议书中,约定包河区检察院为考察监督方、小王所在的学校和包河区关工委为考察教育方、小王的父亲则为考察配合方,上述三方成立考察教育小组,负责对小王执行考察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2013年1月18日上午,包河区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会同包河区关工委的有关人员,赶到小王的学校,与校方一起当面向小王及其父亲宣布了这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接着,监督方、教育方和配合方分别在考察协议书上签字。作为被考察对象,小王也在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承诺在考察期内要完成包括“在指定的场所提供无偿公益劳动”等六项考察内容。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