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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检察院召开首例庭前会议
作者:梁民权 丁雪芳 发布时间:2013-01-22 16:42:16
日前,在福建省沙县检察院的建议下,该县法院针对一起重大职务侵占案件,组织召开了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庭前会议。
据了解,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间,在该县某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谢某联系供应商被告人邱某,共谋通过虚增邱某销售给该有限公司的货物重量的方式,骗取该有限公司货款。被告人谢某联系该有限公司的司磅员被告人张某等四人,由四人负责在货物过磅时利用职务便利虚增货物重量,从谢某处分得好处费。被告人邱某联系驾驶员被告人黄某、刘某等六人将货物运输至该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等十二人通过内外勾结、虚增货物重量的方式,骗取该有限公司货款1083884.34元并进行分赃。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县检察院考虑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证据种类繁多等因素,为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向县法院提出庭前会议召集建议。法院采纳了建议,专门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均参加了会议。 据悉在庭前会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进行信息交换、证据展示、争点整理,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点。公诉人开示了部分证据,确保控辩双方获取案件情况,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到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性。公诉人还与审判人员一起对被告人讲解法律,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通过庭前会议,不仅更有效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实现程序公正,还能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为庭审开辟了一个纯粹的、不受干扰的实体审查空间,有效提升公诉质效和庭审效率。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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