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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检察院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
作者:李浣   发布时间:2013-01-23 14:25:56


    今年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第一年,为了更加有效的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便于工作流程化、制度化,在检察长提议下,该院由未成年人检察科、公诉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等科室人员参加的“办法、规定制订办公室”(简称法规办)“成立”,他们制订、完善了一系列的工作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法》、《“简易审案件”公诉人100%出庭机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治教育工作办法》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矫治教育工作办法》等。

    在起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法》时,他们仔细研究了修正后的刑诉法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借鉴了各地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成功案例,还广泛查阅了大量的相关学术文献,最终草拟出一套较完备的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对审查方式、内容、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制作审查报告的同时填写审查表。实施办法体现了与律师介入制度、取保候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相互衔接,审查时采取量化分析方法得出是否羁押的结论,具有可操作性。这一机制经完善、充实内容后,形成了适合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新华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法》。

    起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法》时,需要了解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内部行文,他们通过到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实地调研,终于产生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办法。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经认真分析梳理所办案件, 他们发现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可借鉴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引导其回归社会。他们主动与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建立联动机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治教育工作办法》。对居住地在本辖区且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联合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治教育工作,向其宣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矫治教育期限等事项,为其办理手机定位管控手续,确定活动范围,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教措施。由于当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普遍存在办案人员少、任务重的客观现状,检察机关与辖区司法局共同完成监督考察任务, 充分利用了社区矫正组织的优势,降低司法制度成本,这是该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在制度设计中的一个突破。

    目前该院这些“法规办”的成员成了院里制订工作机制的“专家”,他们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努力全面、准确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要义,由他们制订的各项机制得到了检察长、检委会的一致认可。这些办法、规定经过该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已在该院开始正式运行。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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