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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检察院首次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作者:刘玉梅   发布时间:2013-01-25 10:51:17


    根据新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首次成功尝试一起批捕案件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3年1月7日,吉安县检察院受理吉安县公安局提起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审查逮捕一案,2012年12月2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319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吉安县319省道203KM+700M处与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该案民事部分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反应较激烈,而审查逮捕期限仅有7天,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限达成赔偿协议,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及被害人亲属涉法上访事件发生,该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月16日,双方当事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但未获批准。县检察院侦监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核实案件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及陈某的意见后,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对陈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县公安局采纳该意见,并于1月19日对陈某取保候审。

    该案是吉安县检察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首次尝试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捕后侦查活动监督,保障人权,促进检察干警摒弃旧的执法理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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