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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山县检察院让民意坐上检察巡回"大篷车"
作者:李定灿   发布时间:2013-01-25 10:54:38


    民意不通,民心就不顺;民心不顺,社会难和谐。畅通民意,既让民情能够通达,又能够将群众反映的诉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把民众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的安定稳定。去年1月,福建省东山县检察院结合本地县域小、交通较为便利的实际情况,变坐等办案为主动下访,采取开通 “大篷车”流动巡回检察的方式,每个月腾出50%的时间抽调50%的警力,深入到各个乡村积极参与化解基层各种矛盾纠纷,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有说理和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的地方。既节省了交通费用,避免了民众来回奔跑,又提高了办事效率,群众纷纷拍手叫好。

    去年来,该院流动巡回检察室已开展巡回检察62次,接待群众诉求129人次,走访群众104人次,化解各种矛盾纠纷19起,促成和解13起,至今均没发生一起涉检上访、越级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

    去年1月10日,该院流动巡回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在下乡巡访中,接到宫前村村民反映:该村有个蔡某在2011年春节期间,强奸一名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的80岁老年妇女后潜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发后,公安机关在开展“清网行动”中,犯罪嫌疑人蔡某主动投案自首。后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蔡某主动投案自首为由予以取保候审。被害人家属反应强烈,并有上访的倾向。流动巡回检察室受理案件后,当即派人员到公安机关调阅卷宗,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蔡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原因,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请逮捕,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侦监部门。翌日,公安机关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当天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从受理到批准逮捕仅用两天时间。去年5月15日,东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东山县检察院在巡回检察活动中,还注重积极调解那些能够达成和解即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力求通过这种方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减少邻里纠纷,为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去年6月18日,该院在巡回检察活动中接到被害人陈某班、陈某圆反映:去年8月陈某班、陈某圆在岐下海区吊养海蛎,陈某辉、陈某枝夫妻认为该海域是他们承包的,陈某班、陈某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将陈某班、陈某圆吊养的海蛎全部割掉。陈某班、陈某圆向陈城边防派出所报案称:陈某辉、陈某枝夫妻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使其蒙受经济损失数万元。因被割海蛎全部沉入海底,鉴定确有难度,案件拖了几个月。陈某圆多次到公安机关信访,因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和解。接到当事人反映后,该院随即指派三名侦监、公诉人员深入岐下村,联合主办部门陈城边防所、公安机关法制大队以及岐下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辉、陈某枝与被害人陈某班、陈某圆因海地纠纷所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经过侦监等巡回检察干警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东山县检察院还将捕前诉前案件的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预防和减少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去年5月,该院在受理审查起诉黄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得知,双方当事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律责任存在质疑,且因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异议较大,虽经多次进行调解,始终未达成协议,被害人黄某家属尚未得到赔偿。自2011年10月16日案发,被害人黄某家属反应强烈,要求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予重刑,坚持不同意将黄某尸体火化。

    为做好双方矛盾化解工作,该院于去年6月初指派流动巡回检察室“案件督导组”成员到案发地铜陵镇开展巡访,一方面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详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依法追诉黄某某妨害作证罪;另一方面,了解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关系尚好,虽然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但被告人哥哥有意代为赔偿,该院及时组织协调铜陵镇司法所、铜陵派出所、铜陵法庭、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细致的说理释法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同意将被害人尸体火化,及时化解矛盾隐患。去年12月4日,东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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