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黎林波 谭金玉)
“法官,非常感谢您们,我们已经领到钱了。”2013年1月25日,吴奇等32名农民工从某矿业公司领取了被拖欠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63877.16元后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短信息。
吴奇等人于2005年8月份到温州某矿业公司工作,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4月份,期间,公司安排他们在法定节假日上岗工作,没有依法足额支付给他们法定节假日工资,2011年4月,公司解除与吴奇等32人的劳动关系,也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10月25日,32人向广西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停班后的工资、工作期间超工作量的工资及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人劳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给吴奇等32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共计563877.16元。但南丹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诉人拒绝履行其义务。
32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历经几次的沟通,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诺于1月25日一次性将所欠款发放给32申请人。2013年1月25日,32名申请人到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后,给执行法官发来致谢短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