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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公开 扩大立法博弈完善听证
作者:张媛 发布时间:2013-01-28 11:46: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也表明,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立法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陈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无止境,立法工作就无止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无止境。要继续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对此,陈勇指出,要全面开展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陈勇阐释,“适应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制定社会救助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修改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适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及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制定公共图书馆法,修改著作权法等,加强文化领域法制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就当前来说,陈勇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要加强财税立法工作。 立法法第八条将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确定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即把有关财政税收立法权明确为专属立法权事项。“目前,我国财税立法距离立法法所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差得很远。”陈勇指出,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仍存在立法级别低的情况。在19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是由法律予以规范的,其他规定多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而制定的条例或暂行条例;二是财政支付转移法、财政投资法等一些基本法律也还没有制定出来。作为我国税收的大部分,流转税和财产税方面的法律与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差距都比较大,其立法层级亟待提高;三是有些规定仍比较粗,操作性差,陈旧滞后。 “因此,财税立法重点将从税法转向财政法。”陈勇说。 提高财税立法层级 “加快制定财税方面的法律,是完善财税体制,健全财税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从法律上、制度上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陈勇如此表示。 在他看来,加强财税立法工作首先要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纳税人权益保障、发挥财税法整体效率的整体思路。即制定财政法,对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予以规定;中央与地方间财政收支划分法治化。 “加强财税立法工作,还要切实提高财税立法的层级。可以说,这是当前这一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陈勇说。 他告诉记者,提高财税立法层级,一方面必须抓紧制定公共投资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债法、增值税法、资产评估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研究制定物业税法、遗产税法、社会保险税法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有关工商税制改革的授权立法问题。要考虑废止全国人大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因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仍然沿用授权决定来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甚至规章的条件已经不存在。 “当前,要认真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将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陈勇说,“继车船税成为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后,全国人大应当考虑及时将根据该项授权决定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收回有关税收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抓紧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抓紧修改预算法,也是陈勇建议的加强财税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他看来,这既是因为预算法的有些规定已经过时,更为重要的是因为预算法所确立的是我国财政收支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基本法,是财税法律体系的核心。因此,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就必须修改完善预算法。 立法实行广泛协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出现了利益多元化,立法工作必须顺应这一大的趋势,特别是要认真借鉴吸收民主理论成果与实践做法。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实行广泛协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以达成共识。”陈勇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实行广泛协商,认真做好立法工作。 而对于如何实行广泛协商,陈勇有着具体的思考。 “首先要扩大立法博弈。”陈勇说,立法工作要扩大有不同利益的各政府部门和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和博弈,特别是要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就是说,对政府部门组织立法起草或参与立法起草中可能渗入的部门利益,应当通过公众参与、其他部门参与、立法审查、权力机关审议以及其他程序博弈机制予以制约,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 其次,陈勇指出,要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公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等;立法机关的会议本身也要公开,还可以实行公民旁听。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陈勇指出,要明确立法调整的范围,明确什么样的法律必须经过听证、什么样的法律不必经过听证等;规定立法听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如选择参与立法听证的人或团体、举行听证会的法律效果、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程序规则等,减少确定听证事项、范围和适用程序的随意性;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或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 实行广泛协商,还要建立健全立法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凡是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布。陈勇指出,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法案进行初审后的公开征求意见,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认真研究,加以协调。 “最后,还要注重发挥利益团体或民间团体的作用。应当广泛选择利益相关人或团体,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吸收他们参加立法听证。”陈勇建议。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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