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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无知少年飞车撞死无辜女 家属怒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31 08:57:16


     本网讯(王明新)   两无知少年罗玉、陈江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往猪场乡方向疯狂追逐,正巧碰上受害人搭载其丈夫驾驶的贵EB237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由于车速过快无法控制与之发生相撞,受害人摔倒后再被后面一辆摩托车撞击,当场死亡。罗玉、陈江驾驶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极其愤怒,曾多次要求肇事者到交警大队商量赔偿事宜,但均拒不到场,无奈诉至法院主张权益。

    经审理查明,罗玉、陈江均属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两肇事摩托车车主分别是罗玉法定监护人罗汉化、陈江法定监护人陈辉。经隆林县交警大队认定,二肇事者共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的费用。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罗玉、陈江属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分别驾驶摩托车与受害人搭载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连环交通事故,而后两被告未及时报案,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交通管理主管部门难以确定两人责任大小,应由两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及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67674.08元(其中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因此,依法判决罗玉法定监护人罗汉化、陈江法定监护人陈辉各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3837元,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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