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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一男子绑架他人索财物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3-01-31 09:15:28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为了牟取钱财,广西浦北县张黄镇一男子李武伙同他人本想绑架他人索要点钱财,没想到结果钱财没有索取到,反而获刑又受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人张李武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武在浦北县张黄镇与“成龙”、“北流仔”、“阿福”(均另案处理)合谋找钱花后,遂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NZU888)搭载“成龙”、“北流仔”、“阿福”寻找作案目标。四人窜到白石水镇白石水爆竹厂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陈浩驾驶摩托车经过,李武开车逼倒陈浩,“成龙”、“北流仔”、“阿福”随即将陈浩劫持上车,用尖刀威胁陈浩不得呼救,并抢走陈浩的手机、钥匙及现金人民币5元。 接着,四人开车将陈浩带到张黄镇十字村委会水库附近的横塘岭上。四人分别用刀威胁、用言语恐吓陈浩,强迫陈浩给其家属打电话,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要求其家属将4万元送到龙门镇加油站交给李武一伙,不得报警,否则就杀死陈浩。陈浩被逼打电话给其母亲梁某,“北流仔”等人也打电话威胁梁某。陈浩的丈夫闻讯后报警,在警察的安排下,梁某等人按对方要求带钱到龙门镇加油站等候。 “陈龙”、李武等人先后下山取赎金未果,觉察到陈浩的家属可能已经报警。李武等人又以拍了陈浩的裸照为由,威胁陈浩回家后一定要存3万元到吕某的邮政存储银行账户,否则,就将其裸照发上网。次日凌晨3时许,李武等四人在安石镇放了陈浩,并归还手机、钥匙及现金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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