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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开赌场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3-01-31 10:52:18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熊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2012年元宵节前后至3月8日,南昌县岗上镇的被告人熊敏与熊玉梅、罗旋(已判决)等人和南昌县向塘镇的樊红菊、王小梅(已判决)等人合股在南昌县八一乡小吴垂钓渔场、锦绣365社区、银河城小区、尚南云顶小区等地开设赌场,并为赌场提供牌九用于赌博,赌场投注每庄5千至10万元不等,倒庄按5%抽头,每封1庄按1千至3千元抽头。赌场内有放贷、参赌、护庄、望风、收钱、发工资等人员,赌场中由熊亮收取抽头费用、管理帐目,熊亮、樊红菊将每天抽头所得按向塘镇片50%、岗上镇片50%分帐,后期转为四六分帐。岗上镇片分得的赃款由被告人熊敏与罗旋代管后转给熊玉梅。该赌场自元宵节前后开设至案发,非法获利人民币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敏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并在赌场中占股份、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审理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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