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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疑他人偷自家黄豆 儿结伙打人失手酿命案
发布时间:2013-01-31 11:09:15


     本网讯(何徽)   父亲周秀国因怀疑刘保山偷了其摊位的黄豆,与其发生口角,儿子周作民竟结伙以拳相向,结果失手酿出了人命案。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作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3年11月2日中午1时许,周秀国在浦北县张黄镇旧市场摆卖黄豆,因怀疑买者刘保山偷其黄豆而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周作民伙同周作明(另案处理)、周作佳(已刑满释放)、周作东等人闻讯后赶来打刘保山。周作民、周作佳挥拳相向刘保山的头左部,把刘保山打倒在地。刘保山苏醒后自行到张黄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刘保山是被人击中头左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2011年10月31日,周作民到浦北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周作民、周作明及周作佳家属赔偿刘保山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7300元,其中的4300元是周作佳被判处刑罚前给付的,2012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的家属当即给付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作民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施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作民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在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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