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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作者:何斌祖 莫宏   发布时间:2013-01-31 14:59:14


    “谢谢检察机关能给我这个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今后做什么事情我将会三思而后行,绝不会再这样冲动了。” 被不起诉人韩某在1月30日被广西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宣布不起诉决定之后对广西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人员如是说。

    2012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涂某酒后从外面回来经过凭祥市某文具店门口附近时,发现有人往楼下扔酒瓶,被害人涂某以为系被不起诉人韩某所为,于是通过电话联系韩某并到韩某所在的仓库与韩某及韩某父亲韩某某理论,过程中涂某与韩某某又因其他事情发生争吵,涂某就对韩某某边推边辱骂,韩某见其父亲被涂某推骂,一时气愤,就用仓库的一条链锁,殴打被害人涂某,致使涂某左侧第五掌指关节脱位,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身体亦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涂某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广西凭祥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18日以韩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广西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中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本案中,因被害人挑起事端并激化矛盾,韩某因激愤而殴打被害人,事后主动投案,而且双方平实也没有什么矛盾,有属于邻居,如果能组织双方达成和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于是承办人再接到案件材料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韩某家属于2013年1月29日赔偿了被害人所有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于2013年1月30日对韩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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