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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陈世美”曾为新欢弃发妻 18年后被抛弃
发布时间:2013-01-31 14:05:41


     本网讯(葛涛)   一男子曾经为了一女子抛弃结发妻子后与该女子结婚,结果在与女子结婚十八年后却又被该女子所抛弃。2013年1月31日,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的调处下,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双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最终履行完毕。

    1993年,原告朱欢因工作调至被告彭桓所在单位而与被告彭桓相识,当时原、被告均已各自建立家庭并生育小孩。后原告朱欢与其丈夫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朱霞抚养权归原告朱欢。随后,原告朱欢要求被告彭桓亦离婚,与其结婚。1994年,被告彭桓与妻子离婚后,与原告朱欢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的感情较好,但未共同生育小孩。当时原告朱欢女儿朱霞虽未满18周岁,但已参加工作,且随原告朱欢及被告彭桓共同生活。1998年,原告朱欢、被告彭桓以及朱霞三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出资支付了小部分房款,朱霞出资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不久,原告朱欢、被告彭桓搬进该房屋居住。办理该房屋手续时,原告朱欢要求将该房屋的产权人仅写朱霞一人名字,为讨好原告朱欢,被告彭桓同意了原告朱欢的要求,故该房屋产权人仅为朱霞,且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发票等房屋相关证件上亦仅写有朱霞一人名字。2003年,原告朱欢因病赴江西省南昌市一医院住院并开刀进行治疗,但被告彭桓因故未同去照顾,亦未经常电话问候原告朱欢,原告朱欢由此对被告彭桓产生不满情绪,双方感情有所淡漠。2008年,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开始分居。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朱欢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彭桓离婚,未果。2012年12月,原告朱欢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当事人对该套房屋所有权的争议较大,一时难以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

  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并不灰心,而是结合情法分头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告知被告彭桓,目前被告彭桓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该房屋系三人出资共同购买,而现有的证据又均对彭桓不利,且此次是原告朱欢第三次起诉至法院,一旦法院进行判决,则判决结果很可能对被告彭桓不利,所以建议被告彭桓目前最好的方案是与原告朱欢调解离婚,在此基础上可以要求原告朱欢从经济方面对其进行适当补偿。被告彭桓表示自己早已下岗,目前在一家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又无任何积蓄,年纪也大了,无经济能力再购买任何商品房,若与原告朱欢离婚则会没有房屋可居住,只有在离婚后去申请廉租房,但要申请廉租房也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故希望原告朱欢能支付150000元给自己。面对原告朱欢,法官则从情理等方面做其工作,建议原告朱欢适当支付一笔费用给被告彭桓以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原告朱欢表示,自己愿意采纳法官的建议支付一笔费用给被告彭桓,但目前自己也没有积蓄,一直靠打工维持生计,不过可以从其女儿朱霞处借钱支付给被告彭桓,至于费用的数额只能是60000至70000元。后经过法官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被告彭桓同意与原告朱欢离婚,由原告朱欢分两次支付90000元给被告彭桓,其中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40000元,2013年2月1日之前被告彭桓将其个人物品搬离该房屋当天再付清剩余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朱欢负担。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签收调解书后,原告朱欢当场将40000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彭桓。2013年1月31日,被告彭桓从该房屋搬离,原告朱欢即将余款5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彭桓。就这样,该起离婚纠纷案终于被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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