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凤娟)
在广西河池,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被购房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2013年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2008年8月23日,原告韦林与被告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新城公寓101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价款总金额为245157元,原告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付款;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如因被告的责任造成住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属证书的,原告可以退房,被告则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房款的3%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不愿退房的,被告则按按已付房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由其提供的办理产权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原告韦林认为被告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12257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