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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冰消好过年
——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多起纠纷案侧记 作者:邓卉 岑华蓉 吴坚定 发布时间:2013-02-01 11:44:50
“年关已近,我们尽力化解各类纠纷案,让当事人有个好心情过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李良说,近期,他参与调解各类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让当事人高高兴兴过年。
建筑合同纠纷标的大 法官“发力”消融“坚冰”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南宁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0年12月,崇左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崇左市某宾馆餐厅扩建钢结构及综合楼大厅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某宾馆地上一层混砖结构、地上两层钢结构及餐厅扩建和综合楼大厅顶棚钢结构工程。工程采取固定价格计价方式。其中,某宾馆地上一层混砖结构、地上两层钢结构工程总价款合计125万元;某宾馆钢结构总包价为24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宾馆大厅及餐厅包厢二层钢结构项目于2011年1月25日完工并经检验合格。2011年1月30日,宾馆包厢土建工程项目开始施工,总工程价款为98.9万元。为配合被告加紧工期,经被告同意后,原告按被告委托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造成该基础部分多出26万元,被告在2011年7月23日签名予以确认。工程交接清楚后,被告仅支付工程进度款49.4万余元,尚欠791443.94元,并多次拒绝支付。 为了保证能完全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南宁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1443.94元及违约金139885元。 而在另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南宁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帮被告崇左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装修某宾馆大厅。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44126.77元,工期从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25日,工程款分四个阶段支付,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97%。 2011年4月1日,工程交付使用。原告交付的结算书中,工程价款实际为771389.2元,原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440174.65元,尚欠331214.55元。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及预算表计付工程款,并支付原告10万元,原告同意,并将4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同年12月29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出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后,被告仍拒绝支付余下的193950.22元工程款。 原告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3950.22元及利息17770元。 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两起案件后,认为涉案标的较大,遂将案情向院长李良汇报。李良指示主办法官:“合议庭首先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通双方的心结,尽量化解双方积怨。”在两起案件调解过程中,李良与合议庭成员分别组织双方当事人阐述法律事实,释明法律义务,希望双方真心实意解决纠纷,共谋发展。经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起合同纠纷案得以成功化解。 房屋损害纠纷积怨六年 法院调处一朝化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日子才好过,但这个当事人砸破邻居房顶后,6年来多次拒绝翻修,引发了这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实在欠考虑。”李良院长语重心长地说。 原来,施某与施某红两家世代相邻而居。2007年2月22日晚上,施某红因怀疑施某儿子小施对其妻子施暴,怀恨在心,用石头砸烂施某屋顶的瓦片。施某向公安机关及政府部门申请调查处理,但没能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最近,施某诉至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施某红赔偿房屋损害的经济损失80000元。 “这起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按照法律简单判决,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可能会引起两家新的冲突。”该案主办法官马文彪说。 主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但双方对房屋毁坏的经济损失数额分歧较大。主办法官随后到现场勘查、拍摄照片并向当地村民了解情况,查明当年施某的房屋只是被砸坏一些瓦片,但他一直未修复,导致房屋逐日破败,现已不能居住,施某主张的80000元经济损失是房屋推倒重建所需的金额。 查清案情后,主办法官马文彪分头找双方当事人谈心,使双方认识到两家人世世代代相邻而居,应该和睦相处。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施某红当庭赔付原告房屋经济损失500元。至此,原、被告双方家庭长达6年的积怨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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