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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盗窃一人收购 买卖双方皆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3-02-01 08:52:54


     本网讯(谷原忠)   为了占便宜,低价收购盗窃的财物,结果买卖双方都被刑罚。2013年1月3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安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2月20日,刚满18周岁的邓军(化名)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交完罚金后,其不仅没有悔改,相反还继续操旧业,想过上不费力就能挣钱的生活。

    2012年9月2日晚,被告人邓军窜至虎林市虎林镇一小区13号楼2单元101室破窗入室,将价值258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489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539元酷派手机一部盗走,涉案总价值人民币7608元。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邓军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低价卖给赵安明(化名),被告人赵安明在明知笔记本电脑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000元价格予以收购。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邓军和被告人赵安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部分收缴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安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邓军2010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两千元,系前科。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和犯罪情节作出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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