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18年前抢劫敲诈勒索 如今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2-05 09:00:52


     本网讯(何徽)   浦北一男子18年前可谓“恶霸”,多次对人实施抢劫和敲诈勒索,以为潜逃18载,可以免于处罚,可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是要接受法律的严惩。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容佳强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1994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容佳强伙同刘宜、黄光肖峰、黄光肖、李龙(均已判刑)和张子波(在逃)携带砂枪等凶具,搭乘摩托车从浦北县张黄镇窜到大成镇金街村委会刘志钦的香蕉收购点,以收保护费的名义对刘志钦进行敲诈。遭到洪的拒绝后,被告人容佳强和刘宜、张子波即对刘志钦进行殴打,刘宜还持砂枪敲打洪的头部,强行抢去刘志钦人民币2000元。容佳强等人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在黄光肖峰家中分赃,除每人分得赃款300元外,其余赃款共同挥霍花光。

    1994年11月24日,被告人容佳强伙同刘宜、张子波、李龙、黄光肖峰等人携带砂枪等凶具,于当天15时许窜到浦北县大成镇金街村宋某龙(湖北省崇阳县人)的香蕉收购点,张子波首先以收保护费为由对宋明进行敲诈,遭到宋明的拒绝。容佳强、张子波和黄光肖峰等人即对宋某龙进行殴打,强行抢去宋明人民币1300元。作案后进行分赃,各分得赃款200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花光。

    1994年11月27日,刘宜提出去收保护费,被告人容佳强和黄光肖峰、李龙及张子波表示同意。当天15时许,刘宜纠集黄光肖峰、李龙、张子波及被告人容佳强从张黄镇租摩托车窜到该镇元坝村委会种强的香蕉收购点,向吴秀明索取保护费未果,容佳强、刘宜等人对吴秀明进行殴打,容佳强还拔出砂枪敲打吴秀明的头部致流血,吴秀明为避免出大事,无奈之下交出了400元钱给被告人等人。

    1994年11月30日,被告人容佳强和刘宜闻知吴秀明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等人抢劫、敲诈的犯罪事实,遂对吴秀明起了报复之心。当天14时许,刘宜发现吴秀明路过张黄镇张黄中学路段时,即诱骗吴用摩托车搭被告人容佳强等人到张黄镇阳春村委会盲塘路口剑麻山处停下。容佳强、刘宜、张子波等人即围住吴进行殴打,刘宜拔出随身携带的砂枪敲打吴秀明的头部致流血,并搜身抢去吴秀明的现金2000元。作案后分赃各得400元。

    1994年11月某日,刘宜纠集黄光肖峰、李龙及被告人容佳强窜至浦北县张黄镇米埠村委会养鸭专业户施扬宇处,以收保护费为目的对施进行敲诈。刘宜对施扬宇恐吓、威胁。施扬宇表明当天无钱,叫刘宜、容佳强第二天来取钱。次日,刘宜纠集被告人容佳强及黄光肖峰窜至施扬宇处,敲诈勒索施扬宇,得到现金2600元。刘宜、黄光肖峰和容佳强各分得赃款650元,李龙分得500元。

    被告人参与抢劫四起,抢劫金额5700元。参与敲诈勒索一起,金额2600元,共分得赃款1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容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容佳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容佳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志钦人民币300、宋某龙人民币200元、吴秀明人民币800元、施扬宇人民币650元,可认定被告人容佳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容佳强有自首情节及从犯情节,并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容佳强减轻处罚。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人容佳强犯罪行为发生于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1997年《刑法》对被告人有利,被告人容佳强及其辩护人在庭上质证时亦无异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997年《刑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