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史少华)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超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2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超平伙同游少华(已判刑)、刘锦崇(在逃)等人,将丁志鹏从丰城市今日商务大酒店强行带至市剑南街办津头社区祠堂附近,以欠赌博款为由,殴打丁志鹏威逼其立即还钱,丁志鹏电话联系熊红领帮其筹钱,熊红领赶到后,游少华和丁志鹏、熊红领谈定拿三万元钱便放人,同时游少华提出要熊红领保证丁志鹏不报案,熊红领表示不同意后离开。游少华等人担心被报警,又开车将丁志鹏带至市张巷镇金龙寺山上,继续殴打、威逼丁志鹏拿钱,并让其找人做担保,因丁志鹏一直未找到担保人,游少华等人将丁志鹏的奥迪牌A4轿车扣押放在刘超平的沙场后将丁志鹏送回今日商务大酒店。经法医鉴定,丁志鹏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平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刘超平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超平于2009年9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