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卜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韦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卜算、韦雄合谋后,窜到该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车棚处,选定被害人冉力后,由被告人韦雄在被害人冉力面前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假钱弄掉,被告人王卜算当着冉力的面将假钱捡起,并示意要与冉力平分,诱骗冉力到门诊后面的小路分钱。被告人韦雄按照预先设计尾随而至,逼问冉力和被告人王卜算是否捡到他的钱,并威胁要搜身和让被告人王卜算随他去对质,被告人王卜算将假钱塞给冉力,借口要与韦雄去对质,等下回来再分钱。趁被害人冉力、王芬夫妇慌乱中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79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王卜算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韦雄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0元发还给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卜算、韦雄赔偿给被害人冉力、王芬余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卜算、韦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卜算、韦雄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王卜算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卜算、韦雄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雄犯罪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