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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内犯案6次 “90后”数罪并罚领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15:31:06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90后”李江,在2009年1月至7月间,盗窃他人财物五次,绑架他人索要钱财一次。2011年8月又伙同他人持刀将人砍成轻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7月15日,李江与两名同伙(均已判刑)乘坐一辆二轮摩托车到全州县凤凰乡三里村蒋军军家,以蒋军军偷了手机为由,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蒋军军挟持到一松树山里,又叫来四名同伙(均在逃),七人对蒋军军进行殴打,并多次逼蒋军军打电话给其家人,要求送1000元现金来赎人。蒋军军母亲报案,公安机关当天赶到现场抓获一人,将蒋军军解救。经鉴定,蒋军军被殴打成轻伤。

    2009年1月至5月,李江参与盗窃作案五次,涉案总价值19311.20元。该案开庭审理后,李江的亲属代为退赔了上述五名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1年8月5日,因琐事生争执,李江与三名同伙(均在逃)持刀将一人砍成轻伤。

    2011年年12月7日,李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前,李江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对李江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江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李江在犯绑架罪和盗窃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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