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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民事判决中“原告诉称”和“判决主文”审查
作者:任自强   发布时间:2013-02-06 14:22:42


    根据接访实践,笔者发现很多上访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结果的不满的原因是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判决。如诉讼请求是侵权问题或者确权问题等(就是没有对合同的效力请求法院予以认定),却在判决的主文中首先写上合同有效;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认可,却没有注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违约责任,而法院判决主文显示为侵权责任;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并双倍返回定金,而法院除此之外还另外判处对方当事人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为此,除离婚案件有关涉及人身关系的判决比较特殊外,其他判决笔者建议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是否变更的决定,应由当事人做出(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还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若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而不能主动直接予以变更判决。

    2.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原告不同意的,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对判决书应进行有效的审查,首先直接审查原告诉称的最后一句话是否与判决主文相对应。

    4.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不能予以处理。

    5.对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在判决主文中要逐条予以阐明,做到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6.提起上诉时,如果上诉请求不在原审审理范围之内,应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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