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房管局职工用空白房产证骗贷 房管局疏于管理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06 16:16:37


     本网讯(通讯员 傅晓晖)   某县房管局职员俞建龙,用空白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在某贷款公司抵押贷款80万元,将10万元转至其妻乐丽丽账户后“人间蒸发”。贷款公司将俞建龙、乐丽丽以及县房管局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俞建龙返还原告某贷款公司借款80万及利息,被告乐丽丽对其中1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被告某县房管局对俞建龙、乐丽丽不能履行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8日,被告俞建龙向其贷款80万元,并提供两套房产抵押,被告乐丽丽签字同意担保。后经查发现,俞建龙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为假证。因某县房管局对房产证等管理不善,导致其错误发放贷款,贷款无法追回。请求法院判令俞建龙归还借款,乐丽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县房管局承担过错之责。

被告俞建龙未出庭应诉。被告乐丽丽辩称,该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已与俞建龙离婚,与该笔债务无关。被告县房管局辩称,该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原告受骗系未严格审查放贷所致,与房管局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3月28日,某县房管局职工俞建龙携女同事余芬到贷款公司,俞建龙申请贷款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用俞建龙及乐丽丽的第21XX号、第22XX号二套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公司未核实余芬身份,即让其以乐丽丽的名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同日,贷款公司信贷员与俞建龙同到某县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房管局办公楼内,信贷员收到俞建龙出具的第36XX号房屋他项权证。随后,贷款公司依约向俞建龙发放贷款80万元,其中有10万元经俞建龙账户流向乐丽丽账户,被分两次套现。2011年5月9日、7月11日,县房管局先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第36XX号房屋他项权证、第22XX号房产证遗失、作废。同年8月16日,县房管局就上述证件问题向县公安局报案。同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俞建龙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立案侦查,俞建龙负案在逃,现下落不明。

另查明,俞建龙与乐丽丽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内容未涉及该笔贷款。第36XX号房屋他项权证、第22XX号房产证及证件上的公章真实,内容均虚假。

    法院审理认为,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有关部门对俞建龙刑事处理并不冲突,且本案乐丽丽涉及的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俞建龙用虚假产权证及用他人冒充妻子,逃避抵押登记,以及贷款后潜逃等行为,可以判段其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套取贷款的目的,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借款及抵押合同均无效,俞建龙应返还借款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俞建龙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而造成原告的损失,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贷款公司未按《贷款通则》的规定认真核查抵押物,未严格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俞建龙有机可乘;被告房管局疏于管理,使职工俞建龙得以利用盖了公章的空白证件套取贷款,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俞建龙不能返还及赔偿部分,各自承担50%为宜。该笔发生在俞建龙与乐丽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俞建龙伙同他人涉嫌骗取贷款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按个人债务处理。但该笔借款中有10万元汇入乐丽丽账户且被支取,乐丽丽应对笔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返还之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