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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包因分利少起诉 因原告举证不能撤诉
发布时间:2013-02-07 09:06:20


     本网讯(陈建华 孔德明)   2013年2月4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经法官当庭释法疏导,原告吕洪因举证不能主动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

    合伙干工程本为求财求利,但因约定不明致利润分配不均,却使昔日的搭档反目成仇。2010年8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吕洪和江西省贵溪市徐经开始合伙承包鹰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某段路基及路面工程,2010年8月28日分别与鹰潭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施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吕洪和徐经口头约定,各自以个人名义承包一个标段,工程开支、管理等事项在一起合伙管理。之后两人共同聘用李迎和熊晓作为两个工地的管理员(管理机械设备、材料、人工工资等)。在施工过程中,吕洪和徐经所有的支出都是放在一起开支的,由李迎和熊晓共同负责。工程完工后,吕洪到工程发包方鹰潭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领取了工程款1330000元,徐经到工程发包方鹰潭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领取了工程款1642880元。吕洪认为自己在合伙中多支付了开支46723元,徐经多领取了合伙利润453277元。经多次要求结算利润和返还多支付的开支无果后,吕洪遂将徐经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经返还工程款453277元,工程开支46723元。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承包鹰瑞高速公路连接线,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伙,而且工程开支、施工等事项在一起共同管理,原、被告双方共同合伙关系成立。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结算作为合伙经营活动的的主要内容。现原、被告双方合伙已终止,对合伙事项,原、被告双方应进行结算,以确定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合伙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最终清算,无法确定原、被告双方合伙开支、合伙盈余分配,且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可供清算的依据,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双方清算,亦无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453277元,工程开支46723元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3年2月4日,原告吕洪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疏导下,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该案中,由于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其要求被告返还利润及开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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