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由于客观原因未完工 原告索未完工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02-07 11:10:05
本网讯(通讯员 李莉 雷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调解兑现工程款86万余元,赢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原告龚平发诉称:2011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桂林市秀峰区一村委签订《填土协议》,约定被告将被征收土地203.005亩填土方量为253477.32立方米的填土工程发包给原告,单价为18元/立方米,原告须按1元/立方米的标准向被告交纳管理费,原告在完成工程量30%时,被告须支付工程款总量的20%;在完成工程量60%时,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总量的40%,工程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在1个月内将余款给付原告。因被告村民未领取到征地补偿款,导致工程延期至2012年6月初才开工,2012年7月中旬,原告已完成50%的工程量,2012年7月中旬之后,因下雨导致工程进度减缓,现在暂未完成60%的工程量。在原告完成上述工程进度后,被告却未依约足额给付原告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00万元。 被告应诉后答辩称,因原告现只完成了工程总量的50%,故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只能要求被告支付20%的工程价款。 案件承办人通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原、被告双方平时关系良好且均有调解意愿,有较好的调解基础,遂开展大量的调解工作,辩法晰理,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双方亦积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鉴于原告现只完成了工程总量的50%,根据《填土协议》的约定,原告表示被告给付总工程款的20%的即可。该工程款在扣除应交纳给被告的管理费后,经双方核对,一致确认为861822.89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龚平发工程款861822.89元。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