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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用作废房本再次卖房被判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7 08:30:41
本网讯(谷原忠)
楼房已卖,还用作废房产证作抵押,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事后如数返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3年2月6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军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陈军(化名)在虎林市拥有一栋楼房,价值30万左右。2009年12月份,其以33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通过挂失的方式与购房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0年6月,被告人陈军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作废的该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罗树林(化名)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被害人多次索要,最终双方达成了此楼房的购买协议,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000元。后被害人到房产局办产权过户时,发现该楼房已卖给他人。 事后,被害人罗树林及时与被告人陈军联系,被告人主动返还购房款50000元。再之后就关机手机,杳无音信。无耐之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陈军于2012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诉讼中,被告人陈军亲友主动将被害人损失还上,取得了被害人罗树林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用已作废的产权证作抵押,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全部返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从轻处罚的缓刑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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