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历代)
1月27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陶兵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陶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
2008年,被告人陶兵谎称其伯伯是省政府要员,可以帮忙搞到新钢公司801厂房的拆迁工程,约被害人简小武一起搞该工程,被害人简小武信以为真,便同意了。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陶兵先后以需要送礼、办理相关手续等为借口,共骗得被害人简小武人民币共计32万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陶兵谎称其从事铁矿生意,骗得被害人范星投资款人民币13万元。2010年11月,被告人陶兵谎称其承包了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华通路段二标段项目土建工程,骗得邓兵工程投资款人民币8万元(后在邓某的追讨下归还1万元);2012年4月,被告人陶兵谎称其在新钢公司原料部做废钢生意,骗得毛小文投资款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7万元,数额巨大;另外,被告人陶兵还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工程款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陶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