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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在聚会酒桌上砍伤老同学
发布时间:2013-02-07 12:44:36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潘玲玲)
老同学聚会时聊聊天喝喝酒本是件高兴畅快的事情,但一男子因为初中时期的一些琐事在酒桌上与老同学发生争吵继而砍伤同学,为此受到法律惩罚,真是得不偿失。2月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耀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梁耀松、被害人银联升与银汉沈等一群曾经的初中同学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城中一夜宵摊吃夜宵、喝酒过程中,被告人梁耀松与被害人银联升因琐事发生争吵,梁耀松跑到夜宵摊厨房拿菜刀将银联升砍伤,致银联升左前臂部分离断、左尺骨中下段骨裂、左侧胸部及头部皮肤挫裂伤。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银联升所受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梁耀松与被害人银联升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耀松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银联升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8300元。被害人银联升对被告人梁耀松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梁耀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耀松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松犯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耀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被告人梁耀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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