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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毒品超50克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2-07 15:42:4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专门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日前,毒贩韦乐在出租房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韦乐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的方法,与西林县的甘海生联系后,将毒品海洛因分4次共计12克,通过隆林至西林的快班车发货给甘海生(另案处理),甘海生也分4次通过银行汇款共计人民币5 900元毒资给被告人韦乐;2012年9月间,被告人韦乐与黄二、张三等吸毒人员联系后,在县城城东广场的转盘旁进行毒品交易。分别与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二、张三各0.5克的毒品海洛因,因黄二、张三没有现金,即用各自的身份证抵押给被告人韦乐。

    另查明,被告人韦乐是在2012年9月2日来到隆林,住在平果人韦华租住的新州镇迎宾路黄丽芬家的出租房。2012年10月至11月间,韦文(另案处理)陆续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韦乐帮助贩卖。2012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韦乐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未来得及贩卖的海洛因可疑物,其中一个用黑色薄膜袋包装的6包海洛因可疑物,用王老吉润喉糖铁盒装的海洛因可疑物8颗,塑料吸管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23小包,共计净重77.25克。经依法提取,并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帮韦文贩卖毒品的,经查,被告人韦乐的供述、同案人甘海生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韦乐是帮助韦文贩卖毒品。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韦乐贩卖毒品超过50克,应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定罪量刑。但被告人韦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乐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乐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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