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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单现假冒签名 医院审查不严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3-02-08 09:15:55


     本网讯(通讯员 丁华峰)   病人手术前一般都需要家属签名,医生往往对签名者的身份疏忽审查。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家属状告医院侵犯姓名权的案件。

    原告郑易先生(化名)诉称,其父亲2011年夏季在河南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就诊,期间5月3日的一张《导管检查治疗术同意单》上显示是他本人的签名,但郑易对此毫不知情。因此他质疑该手术单,系医院及手术医生伙同他人冒用原告的姓名模仿伪造的。原告认为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故诉请法院判令医院及主治医生说明此举的目的,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退还冒名而做的手术费用;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损失。

    被告河南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2011年5月3日的《医院导管检查治疗术同意单》上签名,原告郑易没有证据证明是医院的医生或是其他员工冒名签署,故没有侵犯原告姓名权。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的亲属包括本案的原告有多次签名,故不存在医院强迫患者及家属签名。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导管检查治疗术同意单》落款签名部位“郑易”非本案原告笔迹。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法律、法规认可、保护的公民为与他人相区别和享有利益而决定、使用、改变其姓名并要求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本案原告郑易称医院侵犯其姓名权,原告提供的医学文书《医院导管检查治疗术同意单》上落款签名部位“郑易”署名字迹,经鉴定并非原告亲笔签名,原告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系医院盗用、假冒原告姓名,侵害了其姓名权。但是医院主治医生对《手术同意单》上的家属签名确属审查不严,存在一定工作失误。故对原告因此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邮寄、通信、复印、误工等费用本院酌定部分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河南某大学属医院支付原告郑易交通、住宿、邮寄、通信、复印、误工等费用2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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