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视频> 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同买卖关系能否成立 欠款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3-02-16 09:12:11


合同买卖关系能否成立 欠款由谁承担


    上诉人赵志明与被告上诉人霸州市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赵志明是霸州市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一审法院认为赵志明与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是合同买卖是错误的。赵志明拉货外销,其价格是由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决定的,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每月给赵志明工资,赵志明外出的一切费用均给报销,非赵志明自己承担。赵志明没有拉货销售时,要到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因此销售货物欠款不应该承担,由太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则表示与赵志明是买卖合同关系,此笔欠款应该由赵志明承担。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