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盗窃入狱不思悔改2年后再盗车8小时被抓
发布时间:2013-02-16 09:09:07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广西宜州市一名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其为筹赌资重操旧业,从宜州市窜到罗城县盗窃了一辆面包车,得手后8小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此受到了法律的重惩。2月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作案工具—内六角钥匙模具一个和套筒一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潘迪明,广西宜州市人。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刑满释放。由于无钱赌博,被告人潘迪明又重操旧业。2012年10月15日晚上17时许,携带作案工具内六角钥匙模具和套筒从宜州市乘车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内寻找盗窃目标。当日20时许,被告人潘迪明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德山路商贸广场桂春3号楼楼下,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盗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得手后便驾驶被盗车辆往宜州市方向逃跑。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迪明在宜州市德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两块,内六角钥匙模具一个,套筒一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为人民币328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和车牌两块发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迪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迪明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