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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精神分裂症女子未遂被判三年余
发布时间:2013-02-17 08:59:05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用语言威胁,以掐死为由欲强奸受害人,后因受害人极力反抗而未果。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分原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韦分原将有精神分裂症的受害人带回覃塘区山北乡山北村下覃屯自家的房间内欲与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韦分原不顾受害人反抗,强行亲吻、搂抱并压倒受害人在床上,脱去受害人的长裤、内裤并用手指插进受害人的阴道内,且用语言威胁受害人,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掐死受害人,后因受害人极力反抗而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分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分原犯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分原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分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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